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2月1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6130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請欲申請旨揭計畫之學校於114年1月31日(五)前函送計畫書及經費表(如附件)至課發中心辦理申請事宜。 |
三、 | 本案執行期程自114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,推動方式如下: |
(一) | 組織本計畫之工作小組:成員可包含教育局(處)、輔導團、推廣學校團隊、資深之推廣學校人員、金融輔導單位及具教育背景之專家學者,並定期召開推廣聯席會議,得邀請金管會諮詢輔導工作小組成員共同與會。 |
(二) | 推派推廣學校:推派直轄市、縣(市)內金融基礎教育執行成效良好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推廣學校(各教育階段別均需推派至少1校,得優先推派社會或綜合活動領域國民教育輔導團召集學校擔任),推廣學校應配合辦理轄內金融基礎教育之相關推廣活動,並以「金融基礎教育學習架構」為基礎(高中部分,另需運用金融教育模組),配合各教育階段之教學重點及學習目標,規劃連貫且統整之金融教育課程,並轉化金管會研編之教材,運用於校內課程中。 |
(三) | 成立金融基礎教育推廣社群:組織推廣學校團隊及轄內推動金融教育課程教師,成立推廣社群,並視需求邀金融輔導單位及具教育背景之專家學者參與。透過課程分享、社群增能活動、共同備課等方式,將金融教育教材轉化及結合課程落實經驗,推廣至行政區內公私立學校。 |
(四) | 辦理全縣(市)性「金融基礎教育融入教學產出型工作坊」及「金融基礎教育融入教學相關知能教師研習」至少各1場次。 |
(五) | 辦理全縣(市)性「金融基礎教育親師生活動」或全縣(市)性學生活動或競賽至少1場次。 |
四、 | 旨揭計畫經費支應下研發之教案或教材,應併成果報告提交該署,並授權予該署、金管會及承辦金融基礎教育推廣合作計畫之相關機構置於相關平臺,以及推廣金融教育時使用。 |
五、 | 本案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0萬元為上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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