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課研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76096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以上推薦表請各校於112年6月20日(星期二)下班前將電子檔(excel檔,檔名:00學校-推薦表)mail至05180@ems.hccg.gov.tw。 |
三、 | 報名資格:欲擔任教師專業審查會(以下簡稱專審會)調查員及輔導員者,應 符合下列資格條件,每位人員限報名調查員或輔導員一種身 分,以利爾後培訓暨運用。 |
(一) | 調查員: 曾任專任教師 6 年以上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 |
1、 | 曾任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、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或專審 會之委員。 |
2、 |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會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。 |
3、 |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、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 培訓之種子教師,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。 |
4、 | 教育部培訓之調查專業人員。 |
(二) | 輔導員: 曾任專任教師 6 年以上,且完成教育部辦理之輔導專業知能培訓, 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: |
1、 | 曾獲主管機關或全國教師組織頒發教學專業相關獎項。 |
2、 | 曾任主管機關依法令所設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學科中心及技術型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中心之研究教師、完成該學科或群科專業知能 培訓之種子教師,或國民教育輔導團輔導員。 |
3、 | 教育部培訓之輔導專業人員。 |
四、 | 教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報名: |
(一) | 曾涉教師法第 14 條、第 15 條第 16 條或第 18 條情事經調查屬實。 |
(二) | 進入解聘、不續聘或終局停聘處理程序中。 |
{{ $t('FEZ012') }}
{{ $t('FEZ003') }} 2023-06-15
{{ $t('FEZ014') }} 2023-07-15|
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6-15|
{{ $t('FEZ005') }} 121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