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課研
{{ $t('FEZ002') }} 教務處|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該署11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44402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旨揭計畫,請依下列規定辦理: |
(一) |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。 |
(二) |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,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,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。 |
(三) | 延續性研究計畫,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(第○年),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。 |
(四) |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,不得重複申請補助;倘計畫名稱相同,請加註112學年度,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。 |
(五) |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。 |
三、 | 請有意願申辦之學校依限將申請計畫紙本一式4份(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,切勿膠裝、釘裝),逕送本府承辦人,請計畫申請人或主持人簽章,並加蓋學校印信及首長章。電子檔(請提供可編輯之電子檔,非掃描)請寄至本府承辦人信箱:05281@ems.hccg.gov.tw,俾利本府辦理後續事宜。 |
四、 | 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,該署恕不予審查,本案俟該署複審後核定另案函知審查結果。 |
五、 | 檢附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各1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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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2023-04-06
{{ $t('FEZ014') }} 2023-05-06|
{{ $t('FEZ004') }} 2023-04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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